關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席位費標準的復函
發(fā)文標題:關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席位費標準的復函
發(fā)文文號:計價費[1996]1146號
發(fā)文部門:國家計劃委員會
發(fā)文時間:1996-6-17
實施時間:1996-5-1
法規(guī)類型:價格管理
所屬行業(yè):所有行業(yè)
所屬區(qū)域:中國
發(fā)文內容:
國家外匯管理局:
你局《關于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收取交易席位費的報告》([95]匯國函字第202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為指定銀行(即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進行外匯交易、清算等提供服務,參照國際通行作法,可向會員收取席位費。具體為:
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席位費標準為每個會員單位每年5萬元。
二、各分中心的席位費標準,由各分中心所在地的省級物價部門根據(jù)會員培訓、會員大會和席位支出等情況,在每年每個會員單位不超過5萬元內具體確定,報國家計委備案。
本規(guī)定自1996年5月1日執(zhí)行。原國家物價局《關于全國外匯調劑中心收取外匯調劑市場會員席位費的通知》([1992]價費字356號)同進廢止。
發(fā)文文號:計價費[1996]1146號
發(fā)文部門:國家計劃委員會
發(fā)文時間:1996-6-17
實施時間:1996-5-1
法規(guī)類型:價格管理
所屬行業(yè):所有行業(yè)
所屬區(qū)域:中國
發(fā)文內容:
國家外匯管理局:
你局《關于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收取交易席位費的報告》([95]匯國函字第202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為指定銀行(即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進行外匯交易、清算等提供服務,參照國際通行作法,可向會員收取席位費。具體為:
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席位費標準為每個會員單位每年5萬元。
二、各分中心的席位費標準,由各分中心所在地的省級物價部門根據(jù)會員培訓、會員大會和席位支出等情況,在每年每個會員單位不超過5萬元內具體確定,報國家計委備案。
本規(guī)定自1996年5月1日執(zhí)行。原國家物價局《關于全國外匯調劑中心收取外匯調劑市場會員席位費的通知》([1992]價費字356號)同進廢止。
本文出處:http://www.hkas.cn/gongsizhuce/96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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