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紹興往來臺灣通行證辦理指南(條件+材料+流程+收費)
2025紹興往來臺灣通行證辦理指南如下:
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申請條件:
大陸居民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臺灣通行證。
大陸居民同時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或者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單獨申請簽注的,依據(jù)不同事由須具備相應條件:
(一)團隊旅游:參加國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經(jīng)營赴臺游業(yè)務資質的旅行社組織的赴臺灣團隊旅游。
(二)個人旅游:開放赴臺灣個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國家移民管理局規(guī)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赴臺灣個人旅游。
(三)探親:探望在臺灣定居、長期居住、就業(yè)、就學的親屬;尚未取得臺灣居民身份的大陸配偶赴臺團聚、居留。

(四)定居:經(jīng)臺灣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在臺定居資格的大陸居民,申請赴臺灣定居。
(五)應邀:經(jīng)臺辦批準前往臺灣從事科技、文化、體育、學術等交流活動,或者參加兩岸事務性商談、采訪。
(六)商務:經(jīng)臺辦批準前往臺灣進行考察、會議、談判、履約、培訓等商務活動,參加或參觀展覽等經(jīng)貿(mào)交流活動。
(七)學習:在教育部批準開放大陸學生赴臺學習的省份參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高中畢業(yè)生,或在上述開放赴臺就學省份且畢業(yè)于臺灣主管部門承認學歷的大陸高校的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yè)生。
(八)乘務:執(zhí)行海峽兩岸航運任務。
(九)其他:前往臺灣就醫(yī)、訪友、處理財產(chǎn)、奔喪、訴訟、從事漁業(yè)勞務等事務。
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予批準簽發(fā)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
申請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請表;
2、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請人照片;
3、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不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交驗居民戶口簿,現(xiàn)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交驗軍人身份證明(軍官證、士兵證或者警官證);
4、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臺批件”申請赴臺的除外。
5、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還應交驗監(jiān)護關系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等),交驗監(jiān)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監(jiān)護人委托他人陪同的,還須提交監(jiān)護人委托書,交驗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上述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是指:
(1)赴臺個人旅游、團隊旅游的,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大陸居民赴臺旅游組團社領隊申請赴臺團隊旅游多次簽注的,應當提交所在組團社出具的公函,交驗赴臺旅游領隊證原件。
(2)赴臺探親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3)赴臺定居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大陸居民自行取得臺灣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銷大陸戶籍并申請赴臺灣證件的,須交驗臺灣地區(qū)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臺灣地區(qū)戶籍謄本。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所生子女申請赴臺灣定居,在大陸未辦理戶籍登記的,還須交驗本人《出生醫(yī)學證明》,父母雙方中作為大陸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證。
(4)應邀赴臺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jīng)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臺辦“赴臺批件”原件,或經(jīng)受理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臺辦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5)赴臺進行商務活動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jīng)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臺辦的 “赴臺立項批復”原件,或經(jīng)受理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臺辦確認的復印件。
(6)赴臺學習的,提交開放赴臺就學省份的設區(qū)市以上臺辦出具的赴臺學習證明。
(7)執(zhí)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jīng)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臺辦的 “赴臺批件”原件,或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臺辦確認的復印件。
(8)赴臺從事近海漁船船員勞務作業(yè)的,提交對臺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yè)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臺就醫(yī)、奔喪、處理財產(chǎn)、訴訟等私人事務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辦理方式:
大陸居民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應規(guī)定提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監(jiān)護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請。
(二)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向原證件或原簽注受理機構申請簽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三)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應邀赴臺簽注,可由組團單位代為申請。
(四)執(zhí)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人員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乘務簽注,可由所屬公司代為申請。
(五)大陸居民赴臺旅游組團社領隊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團隊旅游簽注,可由組團社代為申請。
(六)大陸漁船船員從事對臺近海漁工勞務作業(yè),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簽注,可由所屬勞務合作企業(yè)代為申請。
(七)國家移民管理局規(guī)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并按規(guī)定采集指紋信息;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zhí);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簽發(fā)證件;不予批準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辦結時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后,符合簽發(fā)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簽發(fā);單獨受理前往臺灣簽注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簽發(fā)。因所在地區(qū)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fā)的,經(jīng)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簽發(fā)時間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二)按照國家移民管理局有關規(guī)定,大陸居民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前往臺灣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nèi)予以簽發(fā)。
(三)大陸居民因奔喪、治療緊急重癥、探望危重病人、處理境外突發(fā)事件、出境參加緊急會議和談判、簽訂合同及出國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或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急需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yōu)先審批辦理。
收費依據(jù)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jù)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電信網(wǎng)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9〕1931號)。
(二)收費標準
1、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60元/張;
一次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15元/本;
2、一次簽注:15元/件;多次簽注8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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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處:http://www.hkas.cn/zuixinzixun/60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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