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天生橋二級水電站稅收問題處理意見的函
發(fā)文標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天生橋二級水電站稅收問題處理意見的函
發(fā)文文號:桂地稅函[2003]193號
發(fā)文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時間:2003-4-7
實施時間:2003-4-7
失效時間:2007/6/18 0:00:00
法規(guī)類型:地方性綜合優(yōu)惠政策
所屬行業(yè):所有行業(yè)
所屬區(qū)域:廣西
發(fā)文內容: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電第一總隊:
1996年6月4日至10日,我局原稽查分局對你單位承建天生橋二級水電站繳納地方稅情況進行檢查,并于同年7月4日下達了稅務處理通知書,通知書中注明對雙方未達成共識的一些勞務收入的應稅問題待后處理。幾年來,我局原稽查分局多次向你單位有關部門反饋意見,核實有關數字,對雙方有分歧的問題進行反復溝通,加深了對有關問題的理解和認識。為了盡快解決多年懸而未決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對你單位承建天生橋二級水電站的稅收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存在問題
(一)營業(yè)稅
1.經對你單位提供的“天生橋二級電站竣工結算表”進行審核,你單位將1994年元月至2001年12月取得的建筑工程、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金屬結構設備及安裝工程、臨時工程、基本預備費等五項收入共176257.2萬元作為應納稅收入進行納稅申報,應納稅金及附加為5499.233萬元(其中營業(yè)稅5287.716萬元),扣除已繳5311.26萬元(包括分包給民工工程結算已繳190.36萬元),尚欠繳187.97萬元。
2.未申報繳納營業(yè)稅項目。你單位1994年元月至2001年12月承建天生橋二級水電站發(fā)生的下列費用共計32154.06萬元,未作計稅收入申報納稅,其中:
(1)建設單位管理費4809.08萬元;
(2)施工企業(yè)基地建設補貼費4000萬元;
(3)價差預備費19564.39萬元;
(4)預算定額編制管理費109.42萬元;
(5)趕工費392萬元;
(6)3號洞加固及高壓井處理費3279.17萬元。
3.取得部分利息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yè)稅。
(二)印花稅
1999年9月28日,你單位與南方電力聯營公司簽訂了《天生橋二級水電站建設總承包合同》,合同金額412629萬元(內資部分)未申報繳納印花稅。
二、處理意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的營業(yè)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xù)費、基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應計入營業(yè)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上述(1)至(6)項費用應補繳營業(yè)稅32154.06×3%=964.62萬元,城建稅964.62×1%=9.65萬元,教育費附加964.62×3%=28.94萬元,稅金及附加合計1003.21萬元。
(二)你單位1994年元月至2001年12月取得的建筑工程、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金屬結構設備及安裝工程、臨時工程、基本預備費等五項收入176257.2萬元以及上述(1)至(6)項費用32154.06萬元均為不含稅價, 應換算成含稅價營業(yè)額計算補繳營業(yè)稅:[(176257.2+32154.06)÷(1-3%)×3%]-(5287.716+964.62)=193.37萬元;城建稅193.37×1%=1.93萬元;教育費附加193.37×3%=5.8萬元,合計201.1萬元。
(三)應補繳印花稅412629×0.03%=123.79萬元。
(四)按你單位自行申報176257.2萬元營業(yè)額計算,應納稅稅金及附加5499.233萬元,已繳5311.26萬元,尚欠繳187.97萬元,請及時繳納。
(五)你單位1994年1月1日以后向銀行貸款而發(fā)生的利息支出,最終向建設單位收回的部分,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
(一)至(四)項應補繳稅款為1516.07萬元。
以上意見,請于2003年4月30日前研究復函。
二○○三年四月七日
發(fā)文文號:桂地稅函[2003]193號
發(fā)文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時間:2003-4-7
實施時間:2003-4-7
失效時間:2007/6/18 0:00:00
法規(guī)類型:地方性綜合優(yōu)惠政策
所屬行業(yè):所有行業(yè)
所屬區(qū)域:廣西
發(fā)文內容: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電第一總隊:
1996年6月4日至10日,我局原稽查分局對你單位承建天生橋二級水電站繳納地方稅情況進行檢查,并于同年7月4日下達了稅務處理通知書,通知書中注明對雙方未達成共識的一些勞務收入的應稅問題待后處理。幾年來,我局原稽查分局多次向你單位有關部門反饋意見,核實有關數字,對雙方有分歧的問題進行反復溝通,加深了對有關問題的理解和認識。為了盡快解決多年懸而未決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對你單位承建天生橋二級水電站的稅收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存在問題
(一)營業(yè)稅
1.經對你單位提供的“天生橋二級電站竣工結算表”進行審核,你單位將1994年元月至2001年12月取得的建筑工程、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金屬結構設備及安裝工程、臨時工程、基本預備費等五項收入共176257.2萬元作為應納稅收入進行納稅申報,應納稅金及附加為5499.233萬元(其中營業(yè)稅5287.716萬元),扣除已繳5311.26萬元(包括分包給民工工程結算已繳190.36萬元),尚欠繳187.97萬元。
2.未申報繳納營業(yè)稅項目。你單位1994年元月至2001年12月承建天生橋二級水電站發(fā)生的下列費用共計32154.06萬元,未作計稅收入申報納稅,其中:
(1)建設單位管理費4809.08萬元;
(2)施工企業(yè)基地建設補貼費4000萬元;
(3)價差預備費19564.39萬元;
(4)預算定額編制管理費109.42萬元;
(5)趕工費392萬元;
(6)3號洞加固及高壓井處理費3279.17萬元。
3.取得部分利息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yè)稅。
(二)印花稅
1999年9月28日,你單位與南方電力聯營公司簽訂了《天生橋二級水電站建設總承包合同》,合同金額412629萬元(內資部分)未申報繳納印花稅。
二、處理意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的營業(yè)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xù)費、基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應計入營業(yè)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上述(1)至(6)項費用應補繳營業(yè)稅32154.06×3%=964.62萬元,城建稅964.62×1%=9.65萬元,教育費附加964.62×3%=28.94萬元,稅金及附加合計1003.21萬元。
(二)你單位1994年元月至2001年12月取得的建筑工程、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金屬結構設備及安裝工程、臨時工程、基本預備費等五項收入176257.2萬元以及上述(1)至(6)項費用32154.06萬元均為不含稅價, 應換算成含稅價營業(yè)額計算補繳營業(yè)稅:[(176257.2+32154.06)÷(1-3%)×3%]-(5287.716+964.62)=193.37萬元;城建稅193.37×1%=1.93萬元;教育費附加193.37×3%=5.8萬元,合計201.1萬元。
(三)應補繳印花稅412629×0.03%=123.79萬元。
(四)按你單位自行申報176257.2萬元營業(yè)額計算,應納稅稅金及附加5499.233萬元,已繳5311.26萬元,尚欠繳187.97萬元,請及時繳納。
(五)你單位1994年1月1日以后向銀行貸款而發(fā)生的利息支出,最終向建設單位收回的部分,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
(一)至(四)項應補繳稅款為1516.07萬元。
以上意見,請于2003年4月30日前研究復函。
二○○三年四月七日
本文出處:http://www.hkas.cn/gongsizhuce/88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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